印刷厂
  北京天虹彩印公司主经营项目:
VI手册海报宣传册LOGO墙产品包装画册楼书精美菜谱手提袋封套挂历台历扑克牌表格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年02月02日  

   第二十五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件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陆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保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三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啬诓可枇⒌挠∷⒊Вㄋ┪匆栏奖咎趵诙碌墓娑ò炖硎中邮掠∷⒕疃模勒涨翱畹墓娑ùΨ!?BR>  第三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四

 

天虹设计、印刷
徽标,VI手册,海报,宣传册,包装,楼书,精美菜谱,不干胶标签,手提袋,挂历,台历,扑克牌.
咨询电话:010-86655065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收集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之用,绝无任何商业目的;其版权归原作者及出版社所有,如果您觉得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会尽快删除其内容!本站原创文章版权归本站所有,除特别申明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
·北京天虹印刷厂
·从画册设计公司印制淡降低图书成本
·彩色印刷
·食品包装设计要求
·Windows优化大师(专业版) 7.78 Build 7
·瑞星杀毒软件 2008 20.29.61(抵御病毒、
·木马克星 2008 绿色完美去广告破解版 更
·电视连续剧《上书房》故事梗概
·北京天虹印刷厂
·从画册设计公司印制淡降低图书成本
·彩色印刷
·中国扑克印刷的诞生和发展
·画册设计的一般规律
·食品包装设计要求
·设计点滴:封面设计的“象”与“意”
·电视连续剧《上书房》故事梗概
·《印刷业管理条例》五
·《印刷业管理条例》四
·《印刷业管理条例》三
·《印刷业管理条例》二
·《印刷业管理条例》一
产品展示  
 
产品快速导航:包装设计 画册设计 标志设计 VI设计 海报设计 印刷厂 不干胶印刷 信封信纸 挂历台历 扑克印刷 特价印刷 Tags...
首 页 | 印 刷 | 设 计 | 设计博客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客服电话:010-86655065 81693846 转82/83/86/88 地址:北京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6号 京ICP备05084708号